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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设计论文软条款设计论文:外贸实践中软条款信用证法律性质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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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信用证论文软条款论文:外贸实践中软条款信用证法律性质浅析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是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的风险的种类之一,常常在受益人制单过程中制造障碍,使受益人很难做到单证一致,从而使受益人利益无法实现,并且目前呈上升发展趋势,但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没有禁止软条款。本文主要讨论软条款的表现形式,法律性质,以及司法实践的态度,并对风险的预防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产生于十九世纪的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它的出现使不在同一国家,同一现场的交货双方出于同等位置,在同一程度上使他们找回了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只是一个“付款条件”,并非是“保险工具”。但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的立法不完善,以及进口商的恶意设置各种障碍,陷阱,使信用证应有的功能大大削弱。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①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又往往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第二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的时候,他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不能或者无法及时联系下家客户或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种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无法落实,市价看跌或者进口商找到了更便宜的货物时,即可以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以达到压价或者拒收货物的目的。②出口方由此也就出现了三个不利:一是不能及时收回资金;二是担任仓储费;三是不能及时处理货物甚可能被迫减价或者自负货物受损的损失。最后是ucp500的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对于这类问题并没有规定,导致有机可乘。
二、信用证种软条款的典型表现形式
(一)附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
对信用证的生效做出种种限制条件,是软条款信用证的典型形式之一。比如: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才能生效;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有关运输的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能生效。这类条款对受益人极为不利,此时出口商如果未收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进口商指定使用的船公司未予配载等情况发生,都会影响到出口商严格执行信用证条款。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还会占用出口商大量资金,极易造成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是质押金,履约金,货物落入开证申请人的手里。
(二)附加付款条件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诺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当开证行的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此条款单方面解除期保证付款责任。诸如货物清关后才能付款或者申请人收到与订单一致的货物时才付款等。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特别大,因为货物已运抵目的港,如果进口国海关不批准清关,那么只能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他国。此时受益人对货物和货权实际上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无保障的状态,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事实上这已经将国际结算中的“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_原则改变成了“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完全有悖于ucp500的精神。
(三)部分议付单据受控于开证行或开证人
典型代表是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人会签,比如客检单(客方质量检验证明),即货物检验证明要由进口方或开证行指定的特定人出具和签署,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另外,在有关货运收据的条款中也容易设置这类条款。这类条款使出口方面临极大的风险。首先,对于进口方指定的特定人的行动无法掌握,进口方是否指定了人或者该指定人能否如期前来签署证明都是不确定的,出口方没有把握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其次,出口方对进口方指定人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掌握,很可能出口方如期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开证行认为该签字不符,他就有权拒付。
(四)信用证条款苛刻严厉
条款苛刻,难以执行,是软条款信用证的另一特征。例如,正常情况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应为出口地,但是有的进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