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美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美联邦环境法中,通常将公民诉讼的原告设定为“任何人”。如《清洁空气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在《清洁水法》中,则进一步要求原告是“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美国
中国
司法实践上仅仅凭借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并不一定会被赋予原告的资格。早期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资格,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相对比较宽泛。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法院对起诉资格的要求适度严苛,它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行为对自己的个人利益产生了明确、具体和真实的影响。
新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社会组织”的范围专门作出了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美
中
被告
美国
针对污染者提起的诉讼,
被称为“执行之诉”
环境的污染者,不仅包括普通的污染者,也包括美国政府、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所允许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针对执法机关的诉讼,
被称为“强迫履职之诉”
被告为特定联邦环境法的执行机关的首长,主要是联邦环保局长,也包括内政部、劳工部、商业部等部门的首长。
中国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最终目的一致,即督促环境法有效实施以解决环境问题,但其直接指向毕竟不同,各有侧重。
可诉范围
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违法行为提出
环境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具有法定性
对起诉前通知程序的限制
政府已采取应对措施情况下的诉讼限制
第一,当环境保护局或州政府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诸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采取民事、刑事措施以要求污染者遵行法律要求时,不得提出公民诉讼。
第二,当行政机构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也可以阻止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
第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了其他的法律的行为。
美
在我国,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一般是指《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
法律限制
诉讼意图通知。
依美国联邦环境法,诉讼意图通知是公民诉讼提起的前置程序。如《清洁空气法》规定,原告在发出违法通知后60日内,不得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的勤勉履职行为。
公民诉讼条款通常规定,若行政机关或州政府已经发起并正在勤勉地进行对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该执行行为即可阻却相关公民诉讼。
美
法律救济
强制执行(禁止令),即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或命令执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民事罚款,由行政机关或公民诉讼的原告提出请求,由法院判罚被告向国库而非原告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诉外和解,即公民诉讼的提出人在发出起诉通知后没有最终将违法人诉讼至法院而在诉外与违法者达成和解、采取“私了”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并不包含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这是它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其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而非单纯的私益救济。
美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Ps:赔偿损失的请求,社会组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不特定的受害人提出诉讼请求。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