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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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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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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和就业失业登记行为,全面推进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二、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用工备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区内中省直用人单位、市直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域划分)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
(二)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营业状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工种或岗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
四、实施办法
(一)劳动用工备案适用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
2、已招用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补办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4、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劳动者用工备案(单位就业)登记表;
6、企业新招用或续签人员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申报表;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用工备案申报表;
8、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9、劳动者本人身份证;
10、劳动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办法:
1、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张二寸彩照,并据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表》,向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之前,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领;属于自由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劳动者在失业、自由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其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