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特定地域内,在实施火炬计划的基础上,发挥当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第四条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目的是,加强科技部与地方政府的合作,进一步发挥火炬计划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示范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集成优势资源,培育区域优势产业。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地方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并有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地方政府已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某些特殊产业一般不低于7亿元;
(五)有5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3家以上企业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第七条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承担过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火炬计划项目,其主导产品符合基地的产业特色;
(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均年销售额不低于20万元;
(四)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在5%以上,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第八条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填报《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一)、《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附件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科技部推荐上报。
(三)科技部受理上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基地及骨干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九条对特色产业基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和基地内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特色产业基地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
产业基地名称:
申报部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制
产业基地名称
产业基地
管理机构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工作人员数(人)
行政事业经费(万元)
通信地址
邮编
机构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产业基地
基本情况
基地内骨干企业数
(个)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基地内企业职工总数(人)
基地内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总数(人)
基地内火炬计划项目总数
(项)
重点国家级火炬项目
(项)
国家级火炬项目
(项)
地方级火炬项目
(项)
已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的企业总数: (个)
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个)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个)
上年基地
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出口创汇
(万美元)
交税总额
(万元)
税后利润
(万元)
预计第三年基地的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出口创汇
(万美元)
交税总额
(万元)
税后利润
(万元)
基地内的主
要骨干企业
企业名称
主导产品
基地内的主要产品及产业规模
主要产品名称
现已实现的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主要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基地内的主要研究机构或基地的技术支撑单位
地方政府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月日
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审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月日
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