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修改说明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陆苏州政府法制网(/),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目,对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2150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c@。
附件1:《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附件2: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说明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涉审行政机关,应作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房屋解危和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并安排资金用于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解危处置等提供适当补助。
第七条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监督房屋使用;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房屋装修改造活动;
(三)按照规定防治白蚁;
(四)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