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安市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卫委办〔2008〕3号),规范开展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平安瑞安”和“卫生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促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家庭聚餐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辖区居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意识和聚餐申报率,逐年提高辖区内乡村厨师体检持证率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率,有效控制因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农村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督导检查。
(二)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建立由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组成的食品卫生协管网络;督促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和社区
责任医生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调查、造册登记,并抄送辖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农村家庭聚餐的申报、法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同时负责召集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生和乡村厨师,由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农村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根据家庭聚餐管理工作要求,制作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小册子,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生、乡村厨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乡村厨师进行体检,对体检、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发放《健康证明》,并将发证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接到聚餐申报后应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协同社区责任医生或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五)乡村厨师应主动配合乡镇、村居及卫生部门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健康体检,受聘操办聚餐时要主动向村(居)委会提出申报,操办时必须携带健康证明,操办过程中要密切注意食品卫生,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掌握帮厨人员的身体状况,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
(六)家庭聚餐举办者要从保护参宴人员健康出发,督促乡村厨师做好申报工作,把好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的健康关(检查乡村厨师《健康证明》),做好食品来源登记,并如实登记参宴人员名单
(包括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卫生部门开展调查。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营造氛围。责任医生和联络员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挨家挨户的宣传,分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小册子,让所有的村(居)民和乡村厨师了解家庭聚餐申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能够积极配合该项工作。一旦出现相关传染病流行时,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临近乡镇有相关传染病流行的,应劝阻或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阻或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卫生部门将统一制作健康宣传墙报,分发到各村居,以提高群众的认识。
(二)建档培训。各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辖区乡村厨师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乡村厨师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汇总(具体见附件1)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建立乡村厨师的基本档案,协助召集辖区乡村厨师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乡村厨师的健康体检工作由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体检费用参照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收取(每人100元),培训费用予以减免,并对培训和体检合格的乡村厨师核发《健康证明》(作为操办家庭聚餐的必备条件),辖区卫生监督所承担乡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乡村厨师培训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并将乡村厨师的培训、体检结果在全乡镇(街道)内公示,让群众了解辖区乡村厨师健康情况。
(三)实时申报。乡村厨师要在农村家庭聚餐设宴前2日向本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菜肴清单、原料来源、加工时间、地点、就餐人数、举办人、承办乡村厨师的基本情况、场地卫生条件等(具体见附件2)。联络员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辖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部门根据聚餐规模分别由社区责任医生或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做卫生指导。每月10日前,村(居)公共卫生联络员将上月指导结果汇总报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具体见附件3)。
乡村厨师如出现不服从卫生管理、不按时申报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并记入厨师档案。对年内未申报超过4次的乡村厨师,由辖区卫生监督所在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