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且不宜小于12m。
;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