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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25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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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3、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