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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1/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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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甲要出售自己拥有一栋商品房。乙得悉此消息后,和甲联络,双方谈妥了条件后以100万成交,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就在登记后第二天,丙也联络了甲,期望以120万价格买下此楼。出于价格诱惑,甲又将楼卖和丙。 问:请依据丙是善意和非善意两种情况,用物权公告公信标准来分析此案例。
甲和乙协议生效,房屋全部权在过户登记后归乙全部. 丙假如明知甲已和丙成交并办理过户,丙和甲协议无效,丙不是善意。
丙假如不知甲和丙买卖关系,丙是善意,可向甲请求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但房屋全部权归乙全部,(物权变动公信标准)
依据《物权法》要求,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事项错误,在更正登记不能取得权 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法定时限为( )。

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答案】C
【解析】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一样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能够 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不起 诉,异议登记失效。
甲企业在离海不远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旋转餐厅就餐能够很好欣赏海景。乙企业取得了酒店和大海之间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企业担心乙企业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客人视野,遂和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内不修建20米以上建筑,甲企业每十二个月向乙企业支付20万元,双方签署了书面形式协议,但未进行登记。假如乙企业将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企业。则甲企业是否有权要求丙企业推行地役权协议义务
地役权:为增加增加土地(需役地)利用价值,而在她人土地(共役地)上设置某种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158条要求,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置。
当事人要求登记,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企业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含有对抗效力。所以假如丙企业对地役权设置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企业就无权要求丙企业推行地役权协议义务。
1、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比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债权。以后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10吨水泥全部权,而乙只能请求甲负担债务不推行责任。再如甲将其房屋借给乙使用,又为丙设定了典权;此时丙典权优先,她能够优先于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权利;而债权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二者在性质上不一样,物权含有这种优先效力。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全部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双方并未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何?
2、假如房屋抵押权还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方法?
1.房屋抵押权还未生效。依据《担保法》第42条要求,以下列财产抵押应该进行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抵押;
(2)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