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财务管理条例/农村管理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防范和杜绝因财务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不当之风的行为发生,树立好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职工树立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作风,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财务人员的设置和职责
设出纳员2名,全乡村设置总会计1名。其中:1名负责移民资金收支管理;1名负责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党政正常运转资金(即:除移民资金以外)收支管理。
会计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提交银行对帐单、当月财务收支报表等收支明细帐。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好《会计法》等财经制度、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出纳员每月月底必须如实向会计提供支出凭证。
第三条财务资金管理规定
未通过支票转帐所收入的现金,实行财政专户统管。所有收入资金一律上缴乡村财政分别存入专户。办理当事人必须10天内将现金全额交缴出纳处,再由出纳员存入专户管理;因公借支出差或办理事宜的借款人必须在出差回来后或事宜办完后5天内按规定冲帐;从财会或出纳处暂借资金,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借支。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挪用公款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其它款项进行处罚。
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的实施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移民、财政扶贫等专项
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必须通过招投标、议标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方能实施,经费开支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审批。
第四条财务开支管理规定
一、财务开支一律实行一支笔签字报销。由乡村长直接签报或乡村长明确其他副乡村长签报。
二、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支出5001000元。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副科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支出200元以内的可预先安排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200元以上支出按照限额审批规定执行,一般干部非特殊不能安排开支;特殊情况需紧急支出的须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三、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所有支出凭证。再由经办人签名后,方能审批报销。
四、报销实行月签字。当月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在下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