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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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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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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集体经济
    【文号】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年01月19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4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
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  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  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
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
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