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工作的步伐,改善乡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20**〕1752号《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以上三部委共同修订的《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及地方匹配安排兴建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政府负总责,中央、省、政府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乡镇政府积极协调村委会、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解决。
第四条县发改局商县水电局作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县水电局商县卫生局作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县卫生局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五条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县物价局与水电局负责制定各饮水村屯水价,县土地局保证饮水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六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乡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七条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乡村饮水困难范围及解决标准
第八条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县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以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九条乡村饮水安全困难标准是指单程取水距离大于1公里以上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水源型***病区为饮用含***量超过
1.1毫克升,当地815岁人群中***斑牙患病率在于30%出现***骨症病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水源保证率不达标,水量不达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