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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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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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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根据1995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一)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至3倍计收。
(二)小水电有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第十条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