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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2009-08-04         浏览次数:306   【字体:大中小】
(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皖水财字【1997】6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证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根据(1995)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令)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68号令,切实加强对水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收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教育、督促用水户和受益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和河费。
第三条水费和河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工业、农业、商业以及其他一切用水户和受益户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向水管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水费(包括人工河库养护费等。下同)和河费。
第四条各级水利(水电)局和水管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收费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水费和河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做到依法计收、使用合理、核算准确、管理规范。
 
第二章收交管理
   第五条各类水费的收交范围和标准,均按68号令执行。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按时向水管单位交纳水费。
第六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向归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交纳河费。其计收标准如下:
(一)耕地和其它农、林、牧、渔业用地,(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
(二)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计收;
(三)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作适当减免);
上述(二)、(三)所指企业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计收。
第七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圩堤的河费由堤防归属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圩堤管理单位征收,协商分成;两个以上堤防交叉受益范围内的河费,可由这些堤防归属河道管理的上一级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明确各自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单位进行征收,也可明确由一家负责征收,协商分成,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