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深入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要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基础上,今后继续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一)创建范围
以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包括专科医院。已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各市每年度申报的创建单位不超过
2个。
(二)创建基本要求
1、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2、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3、在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中医药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1、各创建单位要参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1),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卫生局择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省直医疗单位可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的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授予“河北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已经命名为“河北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过自评,认为达到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可填写《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由各设区市卫生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冀卫中〔2010〕4号)开展实地评估,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推荐。省直有关医疗单位可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三、有关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省中医药管理局从2010年起,每年度的8月1日至8月30日受理示范单位评估申请。
有关表格可从河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唐晓亮、孙庆臣;
联系电话(传真):0311-85989757;
E-mail:zhongyiju@;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
二 O 一 O 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设置、中医药设施设备以及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医院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基本需求
一、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二、设置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相关要求。
三、设置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的相关要求。
四、综合医院应根据中医药服务功能和实际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配备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的中医诊疗科目执业;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部分
一、贯彻落实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医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将其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确定中医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规划中医药工作。
(二)成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制定工作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立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