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和人员接种合格的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六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第二章调查诊断、鉴定和治疗
第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按《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程序(试行)》规定进行。
第九条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病例,按照疾病临床治疗要求进行治疗。
第十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级和省级确定2家三级综合(或包括1家专科)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程度分级的鉴定。
第十二条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
一级甲等:死亡。
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第十三条一级甲等的一次性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湖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0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