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10 年 3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策略。公司通过投资,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
生产,并以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保证。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或为实现新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新
产品研制开发等。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公司的货币以
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
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中又包括长期投
资和短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超过一年以上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