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颍上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颍上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建筑间距 4
第4章建筑退让 7
第5章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核算 12
第6章交通设施 15
第7章绿地控制 17
第8章环境景观 18
第9章配套设施 21
第10章四线控制 24
第11章单元控制 27
第12章监督与补偿 30
第13章附则 30
附录A:名词解释 32
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35
附录C:附图 39
附录D:附表 43
第1章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颍上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颍上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颍上县城区及颍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县城地域划分
旧区范围:旧城区北至迎宾大道,东至颍河、南经六路,南至南纬四路,西至七维路(五里湖大沟), 平方公里,规划共分为6 个管理单元。
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老城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开发管理
(1)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2)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
(3)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实施管理
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施行。
第2章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
适建范围
R
R1/R2
一类/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B
B11/B12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
M
工业用地
产品展示馆、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2
防护绿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3
广场绿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