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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实证派犯罪学分析论文
一、社会学派的刑罚观
德国学者李斯特是社会学派的杰出代表。他提出了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并断言在犯罪形成中社会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李斯特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将罪犯分为偶犯和惯犯,惯犯复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偶犯再犯相同性质罪的可能性小;能改造的惯犯,具有先天性的或后天性的犯罪倾向,应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复归社会;对不能改造的惯犯,因其复归社会几乎不可能,所以采取与社会永久隔离的措施。李斯特认为,好的刑事政策和行刑政策比最好的刑罚还要有实效,而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是其刑罚理论的核心,即他主张刑罚是以保护有关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作用的法益为目的而适用的。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李斯特还认为,刑罚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他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刑罚的份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与其说刑罚的目的是威吓、儆戒一般人,不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这就是所谓的改造刑论、教育刑论以至特别预防主义。这点被认为是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功绩。
2、实证派犯罪学刑罚观的特点
前面所述的是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的刑罚思想,相比较古典学派的刑罚观而言,实证派的刑罚观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刑罚的根据上,实证派否定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如龙布罗梭主张防卫社会是刑罚第一目的,而改善犯罪人则是刑罚的第二目的。李斯特则认为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

实证学派反对古典学派一般预防的传统观点,相反认为,根据犯罪人的类型,因人施罚,特别预防才能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如龙布罗梭认为刑罚应与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菲利在
否定古典学派刑罚是罪犯“选择”犯罪的结果的观点时,指出:我们每个人在出生时都受到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遗传,并在生活中表现出来,这就构***类活动的个性因素,主张针对犯罪人进行改造的个别预防论。

人类学派的倡导者都强调犯罪中存在犯罪人的个性
因素,由此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针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处罚,才能实现特别预防。社会学派的李斯特也提倡刑罚个别化。

实证学派认为古典学派的刑罚对于犯罪人而言,是无效的。正如边沁所谓的刑罚的每一次施加,都被证明是对犯罪遏制的无效一样,实证派们极力推崇刑罚替代措施——保安处分,认为这种刑外刑才能真正体现因人施罚,达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实证学派从罪犯个体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