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X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展,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惯正在悄然发生改变,许多行业原本稳固的经营形态和市场格局,也因共享经济的强势介入而在转瞬间被彻底颠覆。
在这其中,又以X络约租车(以下简称X约车)给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秩序和监管体制带来的冲击最为引人瞩目。诚如诸多专家学者所言,依托共享经济这一更为先进的资源配置技术,X约车在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满足多元消费需求、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以及改善乘客出行体验等诸多方面,确实具有传统出租车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X约车从供给侧为城市客运行业的生产效率带来显著提升的同时,其对于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却并没有得到同比例的提升。换言之,虽然X约车能够给广大乘客带来较之以往更为便利、多元和优质的服务,但却并不能在服务安全方面带来本质提升,不幸的事情仍然会不时发生。而鉴于在事故率基本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更大规模的服务供给,可能会使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的绝对数量相应提高,笔者认为,在我们为X约车的合法性地位大声疾呼的同时,也应对其风险管控和责任分担机制给予适当关注,并通过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为X约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解除后顾之忧。限于篇幅,笔者将主要以X约车经营过程中,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并阐述自己对于该问题的浅见。
一、X约车平台主导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分析
对于X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X约车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者基本沿袭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责任分担机制,要求X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即X约车平台应对平台上承运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对于此种制度安排,学界反对意见颇多,认为其不仅与X约车平台所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的法律性质不符,而且也与X约车平台和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相违背。
此外,在市场实践中,X约车平台也以实际行动对此种制度安排采取了拒斥的态度,并通过X络服务协议另外设计了一套与其自身利益更为相符的责任分担机制。然而,这套由X约车平台主导制定的责任分担机制,较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更为合理,还有待我们做进一步考察。
二、X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分析:与传统X络交易平台的异同比较
从X约车平台对自身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其在相当程度上,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以淘宝X为代表的传统X络交易平台是基本一致的,而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经在原则上排除了传统X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身份,因此,X约车平台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此种类比与推论看似具有一定道理,但若深入观察和思考X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便会发现,其与传统X络交易平台之间,尚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将直接影响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具体来说,X约车平台与传统X络交易平台在经营模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别。
(一)平台对于交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