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登记编号:云府登124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2014第3号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9日第14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4日
 
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办理年度核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四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拥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
第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核验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辖: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下列单位:
(含500万元)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本辖区内下列单位:
(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辖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辖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年度核验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核验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核验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受理、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法律文书样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法律文书样本印制并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资本、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