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
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四节贷款呆账准备金的的核算
第五节贷款重组的核算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与意义
1、概念
贷款,也称为放款,是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途径,也是银行取得利息收入形成盈利的重要渠道。
2、意义
(1)满足社会资金需求;
(2)是银行运用资金的主要方式和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
(3)有利于银行稳定吸收存款和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
二、贷款的分类
按贷款的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分为: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
企业贷款、个人贷款
按还款方式分:
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分期偿还的贷款
按贷款的组织形式分:
单个银行贷款、银团贷款
按贷款风险程度分:
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三、贷款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过程中,要避免资金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
2、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上要追求最佳经济效益。
3、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中能按预定期限回收资金,或在无损的状态下迅速变为现金资产的能力。
四、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原则
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的原则
2、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原则
3、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原则
4、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原则
第二节自营贷款业务的核算
金融企业自营贷款业务的核算应设置“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科目,其中“中长期贷款”科目还应设置“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明细科目。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确定期限,到期归还。    发放贷款时,应先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的结算存款户后才能使用;收回贷款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从结算账户中归还或由银行主动扣收。贷款利息一般由银行按季计收。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一式四联,交银行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批准并签署意见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审核借款凭证无误后,以第二、三联借款凭证代转账借、贷传票分别登记借款单位的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单位户 或:中长期贷款—××单位户
   贷:活期存款—××单位户    然后将第一联借据专夹保管,第四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借款单位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1、到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也可按约定由银行填制四联特种转账传票主动收回借款)。
银行审核并与原保管的借据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户   贷:短期贷款——××单位户 或:中长期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    
转账后,注销借据,连同另一联还款凭证返还借款单位。
2、贷款展期和逾期的处理 (1)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可向银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写明原因,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抽出原借据,在其上批注展期后的还款日期及利率,并将展期申请书与原借据一并保管,按新的到期日掌握收回贷款,不办理转账手续。贷款展期只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