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通则
1 总则
为了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表格,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满足其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特制定本套电力行业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110kV及以上变电工程的电气装置安装。
进口或引进型电气装置、单机容量200MW以下发电工程及110kV以下变(配)电工程的安装可参照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怦,由施工单位按本通则第2章和第3章,编制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监理单位应对各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围进行核查、汇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可进行增编或删减。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在工程质量验评范围中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班组以上和积极质检人员,应持与所检验专业一致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上岗。
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系列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应对所检验及评定的工程项目负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逐级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本系列标准第2部分至第17部分中的检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将检验内容、,并签名验收。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只序曲“合格”,并且必须合格。
分项工程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施工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要”检验项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后。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1、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2、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3、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应签名验收。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