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终止及效果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中国的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本人):在代理关系中,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民事目的、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
二、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或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 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
三、商事代理的法律渊源
1. 国际条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1960年拟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 国内法
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
四、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
2、间接代理
(二)英美法系
1、显名代理
2、隐名代理
3、未披露的代理
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授权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单方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二、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明示授权;默示授权
: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但因本人行为而使第三人善意地认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限。
:某人根据职业惯例授予另一人代理权。如拍卖商、经纪人、合作人、法律顾问、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其代理权可扩大到这类代理人的职业通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含义与表现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简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力的权利。
(2)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P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