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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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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5/8 文件大小: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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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七节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八节质押/解除质押备案、更正和撤销
第九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机动车档案
第四章嫌疑车辆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车辆管理所及其各车管分所、车管站、登记服务站和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管理所印章规格和式样标准使用印章。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对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一)查验车辆的地点为: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盛华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任选新车检测场查验;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以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国产轮式自行机械,可任选各远郊区县新车检测场查验。
、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查验;三轮汽车、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任选通州、良乡、北方、京顺、空港方兴、怀柔、平谷、平谷凯超、密云机动车检测场查验。

,在4S店检验发牌服务站查验。
(二)查验岗审核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还需审核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通知书;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制作2张机动车标准照片,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1张机动车标准照片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指定位置并骑缝加盖查验民警业务手续专用名章。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与《公告》数据比对。打印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袋,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标准照片内部或者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第六条查验车辆后,受理注册登记。
(一)受理注册登记的地点为:
(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外交人员境外自带车辆、京A号牌摩托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办理。
。其中,国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任选远郊车管站或者其发牌点办理(大兴、昌平除外)。但已查验车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应当在查验车辆地点所属的发牌点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