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农产品平准基金设置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3-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农产品平准基金设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平准基金,系指为稳定主管机关所指定农产品之价格,以价差操作或实物操作方式,使维持于合理范围内而设立之基金。
主管机关未指定之农产品,业者或有关机关得视需要请求之。
第一项价差操作,指当该农产品之价格高于平准价格时,抽取价差存入基金;低于平准价格时,由基金拨款补贴价差。实物操作,指当该农产品价格高于平准价格时,予以抛售;低于平准价格时,利用基金收购或仓储,以稳定其价格。
第 4 条 
农产品平准基金依设置主体及经费来源分为左列三类:
一第一类:由政府设置,并编列政府预算支应者。
二第二类:由政府设置,但不编列政府预算支应者。
三第三类:由业者捐助设置,其经费由业者筹集者。
第 5 条 
申请设置农产品平准基金之程序如左:
一第一类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种基金管理准则规定办理。
二第二类基金:由申请机关拟具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送经主管机关同意后,转请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类基金:由业者拟具捐助暨组织章程,依成立财团法人有关规定,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后,向法院办理财团法人登记;其组织之董、监
事名额,政府机关代表人数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类及第二类农产品平准基金,如为事实需要,得于申请设置或办理补
正时叙明理由,由主管机关转请行政院核准委讬其他政府机关监督管理。
主管机关必要时得请受委讬管理机关提供其管理基金之执行情形及有关资料。依本办法设置之平准基金,其设置内容如有变更,应依第一项规定程序申请核准变更。
第 6 条 
依本办法设置之平准基金,主管机关应依农产品平准基金管理运用准则监督管理。
第三类基金于召开董、监事会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