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3
第三章   来单处理 3
第四章   付款及拒付处理 5
第五章   档案管理、统计与报告制度 7
第六章   附则 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制度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下称进口代收)系指本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本办法所称付款交单(D/P),系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一种跟单托收方式下单据交付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兑交单(D/A),系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跟单托收方式下单据交付办法。
第三条    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本行按照托收行指示办理进口代收业务,只提供传递单据并代收款项服务,同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提供信用担保,对代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各支行负责辖内客户的维护、业务资料的传递以及付汇资金的督促和落实。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岗负责进口跟单代收项下业务受理及在国际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对进口代收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第三章   来单处理
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岗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面函后,应办理来单登记,对照面函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审核要点如下: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面函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面函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面函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第八条    如发现托收面函指示不明确或进口代收单据不完整时,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九条    来单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本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一)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为本行;
(二)托收行要求本行对托收款项加保;
(三)托收行要求本行代办仓储保险;
(四)托收行要求本行在付款人拒付时做成拒绝证书。
第十条    国际业务部进口业务岗审核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办理赎单手续:
(一)在付款交单(D/P)条件下,无论D/P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均应在付款人付款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
(二)承兑交单(D/A)条件下,在付款人递交经其内部授权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承兑函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并及时将付款人承兑日和付款到期日通知托收行;
(三)托收行未指定付款方式为D/P或D/A,但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单据,应按D/P方式办理;
(四)货运单据的抬头人为本行的,本行原则上不予接受并须书面告知托收行与付款人。在收款人(出口商)、托收行及付款人的书面委托下,在付款人办理了付款或承兑手续后,本行可通过办理提单背书业务协助办理提货手续,但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得到所有当事人的书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