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农村商业银行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XX商银(XX)34号一代收单据的审核与处理第一条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要求其凭单付款或承兑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第二条进口代收业务中银行作为代收行不承担付款义务,但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向付款人交单。第三条收到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应对照委托书的内容及单据的种类和份数进行审核,并按照委托书中的指示办理交单手续。委托书中未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的,应及时去电要求对方予以证实,否则本行不予受理。委托书中其他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也应及时向托收行查询证实。第五条代收行应根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核实单据的种类与份数;如有出入,应及时电告托收行,并声明本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表明本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1、 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或提单的收货人为本行;2、 托收行要求本行对托收款项进行担保;3、 托收行要求本行代办仓储保险;4、 托收行要求本行在付款人拒付时做成拒绝证书。第七条对来单及委托书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向付款人通知来单情况,并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要求其办理赎单手续:1、 在付款交单(D/P)条件下,无论D/P即期或远期付款,均应在付款人办妥付款手续后向其提交正本单据;2、 在承兑交单(D/A)条件下,应在付款人办妥承兑手续后向其提交正本单据,并将付款人承兑日和付款到期日及时通知托收行;3、 托收行未指定付款方式为D/P或D/A的,应按D/P方式处理,须在付款人办妥付款手续后向其提交正本单据。第八条付款人如提出以下要求,或提出其他与委托书中内容不同的要求,应在征得托收行书面或电讯同意后方可办理:1、 要求本行将代收单据转交他行办理;2、 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3、 拒绝承担委托书中规定由付款人承担的托收费用。如果托收行同意付款人部分或分期付款,且无相反指示,只有在全部款项收到时,才能向付款人提交正本单据。第九条向付款人发出来单通知后,如付款人未按时办理付款、承兑手续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应定期跟踪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代收行。二代收单据的付款及拒付处理第十条办理进口代收对外付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