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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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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5/12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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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湖南省交警总队通过举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行政决策听证会、深入实地进行专项调研等方法,广征民意,科学决策,并于4月30日出台《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以及对其记录资料进行处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将设置监控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监控设备投资经营。
    第四条  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划、积极推广应用监控设备,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控效能。
    第二章 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监控设备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测速监控设备还应坚持提高通行效率与预防交通事故相结合的原则。
    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监控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八条  监控设备原则上应设置在下列路段或路口:
    (一)危险路段或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
    (二)违法行为多发或交通秩序混乱的;
    (三)执勤警力难以覆盖,且机动车流量较大的;
    (四)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机关、重要活动场所、大型商场、密集居住区的大门口或周边道路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需重点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
    第九条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使用流动监控设备。
    使用车载流动监控的,应使用制式警车。使用流动监控设备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
    第十条  对公民使用摄录像和照相设备拍摄记录资料,并以此为证据控告、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在施工的路段、高速公路匝道不得测速;
    (二)设置监控设备应在限速标志起始点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且测速区域应有显著参照物;
    (三)普通公路同一限速路段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四)在测速路段应当设立醒目的“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警示标志牌,但不需告知具体位置;
    (五)学校、幼儿园限制时速30公里区域内测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