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力运输市场和企业行为,保障大件运输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揽电力系统大型发送变电设备、物资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均执行本办法(大件运输的概念见注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运输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设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归口管理资质审查工作。
第五条凡在电力系统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电力工业部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请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方可申请承揽大件运输工作。其运输合同须经电力部物资局进行鉴证。
    第二章运输企业分类
第六条大件运输企业按经营实力和承运货物(外型尺寸与重量)能力,分为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各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运输总承包企业,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全方位服务,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装备齐全,固定资产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面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工程师,装载加固和安全动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的综合应用、运输技术的开发应用、运输业务的咨询监理等能力。
第八条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条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在40米及以上,宽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的货物。
第九条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七款要求外,能够综合应用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小于6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的货物。
第十条运输承包企业,是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阶段性或部分服务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必备的技术装备,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专长(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装载加固、安全运行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的分项应用等能力。
第十一条运输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运)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小于5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的货物。
第十二条运输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路)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高度大于3米(含3米),;重量大于50吨(含50吨),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