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2012年8月3日
为全面掌握我国农用地资源的质量等级状况,科学评价和管理农用地,促进我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统一农用地质量分等程序和方法,做到分等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的主要内容
1、农用地质量分等的范围
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3、农用地质量分等原则
4、农用地质量分等技术工作组织
5、农用地质量分等技术路线
6、农用地质量分等具体内容
7、农用地质量分等成果资料
8、农用地质量分等成果验收、归档与应用
1、农用地质量分等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质量分等工作的总则、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外野补充调查、标准耕作制度和基准作物、划分分等单元、农用地质量等别评定、建立标准样地体系以及成果汇编、验收、更新归档与应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的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农用地质量分等原则
、综合分析原则
、分层控制原则
、主导因素原则
、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跟踪检验原则
3、农用地质量分等原则
、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应以造成等别差异的各种相对稳定因素的综合分析为基础;
、分层控制原则:农用地分等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等别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县级分等成果要在本县域范围内可比;省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本省域范围内可比;国家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可比;
、主导因素原则:农用地分等应根据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考虑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分等结果的作用;
3、农用地质量分等原则
、土地收益差异原则:农用地分等应反映不同区域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对区域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应反映对区域土地收益水平的影响;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分等应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农用地分等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成果的精度;
、跟踪检验原则:在农用地分等工作中,应对每一步成果进行检验,并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确保成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4、农用地质量分等技术工作组织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参数体系,包括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并进行全国成果汇总;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汇总省级成果等;在全国农用地分等技术指导机构的统一指导下,与相邻省(市、区)就指标区划分、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收集与外业补充调查、成果检验、汇总等;
、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农用地分等的数据计算和处理、图件编绘、实地检验等。
5、农用地质量分等技术路线
工作准备
外野补充调查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计算自然质量分
样地法
因素法
计算自然质量分及其等指数
计算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及其等指数
等别划分与检验
成果验收
成果汇总
划分
指标区
确定
分等因素
划分
分等单元
N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