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88号(4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
(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
(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
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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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第十条支行不得接受下列资产抵押: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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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辅助设备),羽绒生产设备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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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限制重复抵押。已经被其它行抵押的资产,不得擅自办理第二顺序抵押。如因营销策略或降低风险、保全资产的需要,需作为第二抵押顺序人的,必须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抵押贷款申请
(一)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人是企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抵押人须提交合格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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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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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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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为自然人时,提供上述6-9项资料,不需要提供上述1-5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
(三)以共同共有的资产抵押的,应当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资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四)特殊抵押行为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抵押的,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资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