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
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
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
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
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