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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正文】
引文

宪政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以建设宪政为宗旨的立宪主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家开始走向现代化,宪政的概念具有了广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政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宪政。将西方社会所推崇的宪政原则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制度和文化的整合形态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传统的宪政观相区别,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不是建立在权力制约、抽象的人权保障以及政治与法律二元化的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书基于此种基本认识,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讨,其意旨在弘扬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以此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序文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法治国家中“rule of law”原则
来揭示依法治国的含义比较妥当,而“rule by law”只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语言表达。
在“rule of law”原则上达成共识,使得许多学者以为“rule of law”本身是一个确定性社会价值,结果以此为大前提演绎出来的依法治国模式层出不穷,并且许多法律原则已付诸实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依法治国原则并没有把现存的社会关系优化地组合起来,相反,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越来越突出。有的学者从发展的角度来判定依法治国原则的实现程度,尤其是把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主要功绩归结于依法治国,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应该加以重审的。因为在对法治未作成本效益分析之前,是不能得出依法治国是导致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这一结论的。倒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原则过度膨胀,使人们越来越难以找到依法治国中稳定的内核。

笔者认为,现在来重新考虑依法治国原则不能再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讨论水准上。因为十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值得思考的现象,这就是法制投入产出率不高,法制的负面效应却表现得日益明显。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目前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独立发展的趋势很明显,权力的专有化功能越来越差。权力的内涵在法制原则、法治精神的掩护下正变得越来越丰富。这里无需在法治和法制两个名词的异同上兜圈子,而是要注意在一个没有大前提的法律体系中运作,法律制度本身会变得越来越非理性化。这些年来,立法、执法、司法应该在什么前提上起步、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止步不甚明朗。结果各种法律体系的观念都具备了合理性,并且都有向深度方向发展的趋势。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