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8
文档名称:

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格式:ppt   大小:540KB   页数:3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上传人:1485173816 2020/7/9 文件大小:54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主权国家跨国税收关系对等原则法律效力条约双边(基本形式)多边2、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关系协定优先——我国时间顺序——美国优惠原则国际税收协定框架体系3、两个范本:(中新协定29条)《OECD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UN协定范本》——联合国一、协定范围-人的适用;(中新协定1、2条)二、用语定义-“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等;(3-5条)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6-21条)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22条)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23条)六、特别规定-情报交换、协商程序等;(24-27条)七、最后规定-协定生效、终止。(28-29条)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与案例1、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一般定义:‘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我国判定标准:住所、停留时间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双重居民身份、协定判断顺序:(中新协定第4条)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惯性居所——协商案例一:X国A经理在中国工作的居民身份界定基本情况:X国公民A经理于08年到中国某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A先生在X国有住房,其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X国。由于工作需要,X先生在中国要继续居住5年,因此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案例解析:一、A先生在A国有住所,而且家人也在X国——X国的税收居民。二、A先生中国停留满1年,中国的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三、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前,税收协定——初步判断,X国居民。四、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后,两国永久性住所——双重身份。案例解析:A:如果A先生的家人仍居住在X国——X国居民。B:如果到中国共同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五、如果其家人离开X国,到第三国居住,X国与中国都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但又都b是****惯性居住,不足以判断其居民身份,其重要利益中心就成为重要判定标准:A先生在中国工作,其主要收入为从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认为其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中国税收居民。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例如,A先生在X国还取得大量的不动产收益等。此时,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确,就只能由两国税务当局协商解决。案例二:深圳地税局外籍个人协定执行案例案情简介:处理过程双重居民身份:V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