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40524(颁布时间)
19940524(实施时间)
20101217(失效时间)
昆政发[1994]31号(文号)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地下水资源的计量与收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水资源(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等)是水资源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和水工程所有权变更而改变权属性质。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珍惜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令治理。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第五条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编制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综合规划的要求,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编制开发保护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县区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收工本费。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或者用人力、畜力等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凡需开凿自备供水深井(包括各种普查、勘探、监测、科研钻井)须按本办法第五条向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平面位置图和工程设计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各钻井施工单位,在承接地下水资源开发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到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合格登记证,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供水井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验收,鉴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交工程结构及水文地质、水质化验等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市辖区内选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日取水量超过五千吨的;孔深在七百米(含)以上的供水工程和地下热水开发,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