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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 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 据、、、和市委、市政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 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 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 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 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 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 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 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 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 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
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 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 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 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 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 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市、县两级 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 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 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超载区域必须推 行高效节水技术或制定退耕计划,逐步实现与承载能力相 适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第八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 约使用、有效保护、采补平衡、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 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章打井许可管理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打井取水审批制度。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 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复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 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 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打井许可申请审批程序:
(一)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二) 农业和农村人畜饮水由取水所在地的村委会 (含用水协会)、乡镇水利站、乡镇人民政府、灌区水管单
位初核;城镇生活、工业取水由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初 核;
(三) 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核结果 进行初审并在取水地公示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 府复审;
(四)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 市人民政府审批。
打井取水每年五月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报批。
第十二条除人畜饮水等特殊情况外,下列地区范围内 新打机井申请原则不予审批: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 地表水能满足需水要求的区域;
(三)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地 区。
第十三条推行农业灌溉机井总量基数按比例逐步递减 制度。申请新打或更新补打灌溉用井取水的,按照“打一 封二”的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河 水配置的基础上,合理平衡,逐级申报、落实查封措施后 予以审批。封井由市、县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打井取水许可申请内容包括:取水理由、用 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水泵型号、智能计量水表 型号、井位平面图、节水措施、管理办法等。
第四章打井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全市辖区内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 持有国家认可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资质审查、登记备案、缴纳保证金手续,并对打井机具统 一编号、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取水打井许可批准文件是取水单位或个人与
打井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供电部门供电的唯一有效凭 据。施工合同签订后,打井施工单位必须向当地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打井施工方案和开工申请。经核 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供电,施工单位开 工,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成井后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章取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