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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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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上传人:sdomcl2 2018/5/19 文件大小:1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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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垦利县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原在我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油田企业整体迁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增县级收入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油田企业或个人在县开发区工业园投资新建企业,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九)在上述政策规定限期内,享受过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
(一)对引进到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的土地,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二)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须先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核。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在园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和工商登记注册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生产经营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由园区管委会审定。
(二)在园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县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