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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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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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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修订版
学****宣贯会
为什么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我省《条例》是根据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对预防和减少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已经逐步凸现和暴露出来,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高发期,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而原条例执行近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一致。
新修订的《条例》与《安全生产法》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一般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
二是提炼本省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
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确保《条例》务实、管用;
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体制。《条例》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
一是修改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突出了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第三条);
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第四十一条);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具体职责和综合监管方式(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五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
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和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
二是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四是规范了危险作业现场、化工园区的安全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
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
五是完善了隐患排查措施(第二十六条);
六是增加了特殊人群(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禁止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参观危险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禁止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七是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也是对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险种的一种替代,有利于保障从业者的权益。为此,我们借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法规,明确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三十七条)。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