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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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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doc

上传人:ainibubian1313 2018/5/20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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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



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2005年度已经结束,结账时当年的有些费用票据还无法取得,等到这些费用票据拿到手时,已经是2006年度了,对这些跨年度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有些疑惑。本文举例进行探讨,以下所举例子假定均为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6年3月27日,企业历年盈利,且分别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除此之外不再作其他分配。
第一种情况:应计入当年的差旅费。例如,截止2005年12月31日某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尚出差在外地,他们有些开支属于2005年的期间费用。尽管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回来,但2005年的结账工作已经结束。此时尽管他们手中的票据合法,但是由于一部分属于2005年度取得的,如果列支在2006年度,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配比原则,同时这些期间费用税法也不允许在2006年扣除。对于这样的期间费用,许多企业往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最终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在2005年结账前,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登记出差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的备用金情况估计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同其他期间费用一样,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等到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出差回来报账时:
借:预提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或现金。
同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举例说明:某企业在2005年底结账时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登记出差外地的工作人员备用金账户金额是3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0
贷:预提费用 30000
假如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出差回来报账时,合法的期间费用票据金额为35000元。对这些费用票据的处理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
(一)这35000元票据都属于2005年度的期间费用,大于结账时计提的预提费用5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1)借:预提费用 3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现金 50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只就5000元调减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元已在2005年所得税前扣除)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