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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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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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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①、、,、土地增值税2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银行存款 ***。②1月16日,,会计分录:借:,贷:。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银行存款 ③,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 :累计折旧 。④,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其他应收款——出差人 、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3万元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年度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年度。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①借:,贷:以前年度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