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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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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5/20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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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甚至在一般的雇佣关系中,该理论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侵权行为理论。
该理论认为因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而破坏保密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该理论的前提是保密关系的存在。其法理基础就是保密关系中默示的诚信合同条款。侵权行为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除了对侵权者作出禁令、损害赔偿的惩罚外,还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3)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一种知识产权,是现在各个国家所普遍采纳接受的观点。但是,商业秘密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区别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的排他属性是相对的。商业秘密由于其秘密性,其排他性的边界就很模糊。这也导致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以“排他性不足”否定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
虽然,有很多不同的论点,商业秘密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