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概述
具体危险犯
实害犯
抽象危险犯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①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14条至139条所规定的各种
犯罪行为
从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明知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有责任防止而故意不加防止,致使火灾发生,就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是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过,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③犯罪主体绝大多数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④主观方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行为负责,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刑法规定的上述8种犯罪,是指8种具体犯罪行为而非8个具体的罪名。
(2)这8个罪名,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均为故意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缓
(4)这里的“强奸”,既包括普通强奸,也包括奸淫幼女的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犯罪论处。
(5)这里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既包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论处的情形,即转化犯的情形。
(6)这里的“抢劫”,既包括刑法第263条的一般性抢劫罪,也包括267条第2款的拟制性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但不包括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这里的“贩卖毒品罪”,必须严格予以遵守,不能扩大解释到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8)行为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危险犯),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29个条文、46个罪名)
(10个罪名)
(10个罪名)
(5个)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9个)
(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