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升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含省、市驻邹单位)的机关党组织。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三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满7人的机关,成立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正式党员7人以上不满50人的机关,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委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正式党员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机关,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设总支书记1人,委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机关,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条设党委的部门,其下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统计等由部门党委负责,市机关工委协助市委组织部进行监督指导;不设党委的部门,其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党建工作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部门党委(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机关党总支、党支部成员缺额的,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并报机关工委批准。
第六条有计划地实施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公推直选、竞争上岗”。
1、实施范围:全市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机关老干部党支部不实行公推直选。
2、任职条件:委员要求综合素质高,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在职在岗中共正式党员;书记要求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党龄。
3、方法步骤: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职数设置等,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召开公开推荐大会,按拟配职数与候选人数1:2的比例确定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进行公示;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总)支部委员;当选的党(总)支部委员,全部作为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参加竞职演讲,由参会党员直接选举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上报机关工委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设党委(党组)的市直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列席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
第八条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根据隶属关系提前1个月向机关工委(部门党委)写出关于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提出换届选举的时间和新一届党组织组成人选数量等具体安排。
2、机关工委(部门党委)批复同意换届后,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主持,按照“公推直选、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举。
3、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报机关工委(部门党委)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
4、新设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其支部书记、委员也应按照“公推直选、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党的基本制度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工作,按分工独立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三会一课”制度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或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
2、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配合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党支部相关工作。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落实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党员奖惩建议。
4、党课。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党课教育活动。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干部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科级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按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制度。每年“七一”和年终,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总支、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对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评议。由机关工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