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国有独资企业间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
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四)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
    属于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置换,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由产权(股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上述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市国资委委托;属于企业营运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委托。
第十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在选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同时,要选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核准范围,指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具体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与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的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股权);
    (5)其他重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