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体育公司规章制度
磁峰镇健身团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体育局京体群字(20**)4号《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以俱乐部的形式为社区内的居民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体育活动场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俱乐部定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长安新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第三条:长安新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由长安新城社区热心支持体育、热爱体育活动的单位和居民群众自愿组成的,是隶属于丰台区卢沟桥街道长安新城社区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四条:本俱乐部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规定,大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本俱乐部接受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丰台区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俱乐部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社区。
第二章第七条:本俱乐部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主要是长安新城社区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居住在长安新城社区内的人员,本地区范围内的体育爱好者,体育专长的运动员、裁判、教练、外援等,在各协会中参加活动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1、本俱乐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优惠参与本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比赛及兴趣活动;
3、对俱乐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4、对俱乐部组织的赛事,各团体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进行冠名赞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俱乐部的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的义务;
2、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俱乐部的工作,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会的会员,需要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或者有其他违反社会公益及损坏俱乐部利益的会员,俱乐部有权开出其会籍并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四条: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是:
1、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科学健康的、有特色的、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
2、提高体育人口比例,增加体育骨干和社区指导员的数量;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体育比赛、健身培训、健康咨询等活动;
4、组织各类体育社团交流,发展同其他体育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5、结合社区的特点和居民的需要,组织协调社区各体育队伍参加日常活动和训练。支持各体育队伍中的会员参加社区、街道、友邻单位的活动表演和比赛。
6、推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推动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广大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指导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体育队伍开展活动,促进社区体育活动、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开展。
7、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知识讲座和业务技术培训;总结推广各群众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经验;团结广大体育爱好者和全体会员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