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 法学 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0328】 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大作业命题和要求:(请在以下五小题中任选两小题作答,每题50分,共计100分。)
答题要求:
(1)态度严肃,思维严谨,结构层次应清晰合理,文字论述应讲究逻辑。
(2)表达规范。作业中所涉及的名词术语的表达与标注等,应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
(3)独立完成。写作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资料,也可以与同学探讨研究,但最后必须由本人独立撰写。如有抄袭、代写、雷同等***行为,一经发现,所写大作业无成绩。
1、 论述经济法的地位。
2、 论述我国现行商品税法体系。
3、 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4、 论述金融调控法的特征。
5、 论述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
1、答: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3、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使得经济法独立于其它部门法。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灵动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和控制,采取惩罚或鼓励的措施,引导和规制经济行为,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的这些特征,是别的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经济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属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方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国家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外部联系的统一综合体。国家要在这个复杂的系统内保持各主体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