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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带班制度.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5/2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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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带班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厂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班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己带班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目标主体责任制,特制订本厂《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矿级领导因身体不适、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现场带班作业的,可以安排其他矿级领导临时代班,代班人必须在《矿级领导带班记录》中记载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业主或矿长临时安排他人代班的,现场代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且安排领导和代班人必须同时在带班记录上签字,代班人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或参加过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担任。
3、矿级领导现场代班时间不得超过7天,若代班时间需超过7天的,需经业主、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开会决定,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且必须落实“谁在岗,谁主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落实制。
4、代班原则:按领导级次依次行使安全目标主体管理权。业主为全厂安全生产总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