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人格权
第一节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物质性人格权
第四节精神性人格权
第一节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
二、人格权
三、人格权分类
四、人格权制度史
一、人格1
1、一般概念:《现代汉语词典》:人格有三义: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源于拉丁文 Persona(人格), caput(法律上人格),英语 Personality,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一、人格2
3、中国法中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第二章第五节“人格保护”,7个条文)。
4、法律人格的三重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③指人格权客体。
二、人格权1
1、观点及评析:①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魏振瀛)。②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王利明)。③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杨立新)。
二、人格权2
2、基本观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其尊严、自由应受尊重与保护的权利。
3、人格权性质:自然性和法定性。①自然属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二、人格权3
②法律属性: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4、客体:人格利益。①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②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特别、个别)人格利益。③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分类1
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魏振瀛、王利明):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①前者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②后者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人格权利,具有法定性。
三、分类2
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张俊浩、杨立新):主张依客体为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后者包括表彰型、自由型和尊严型三种类型。
3、主张:结合上述二种流行观点,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进一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四、人格权制度史1
1、国外物质性人格权制度史:①同态复仇时期:对外族,采取“血族连带责任”;对内,采个别惩罚主义。②自由赔偿时期:以金钱代替同态复仇。受害人或其血亲有权选择以金钱赔偿或复仇。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均有规定。③强制赔偿时期:为罗马法最终确立,禁止同态复仇,强制以赔偿代替。④双重赔偿时期:对受害人或血亲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均要求予以赔偿(罗马卡尔威刑法规定了抚慰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