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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牧场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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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牧场租赁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草牧场租赁合同
草牧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现补充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草牧场上放羊的只数不少于1000只基础母羊,原合同才有效。
2、合同期满甲方必须让乙方延期放牧至2017年10月30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草牧场转让合同
草牧场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将自己在独贵塔然高勒镇白音不拉嘎查所承包的草牧场内的河槽转让给乙方,以供乙方使用。界限:东边线魏栓住草场,西边线丁凤三草场,南边线杨玉荣草场,北边线陈贵林草场。总面积为380亩。承包期限为10年。
一、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转让费,由甲方出具
收据。在乙方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经营活动,;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承包费;如遇不可抗力的时间,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二、乙方在承包期内,所经过的将同道路及本村村民阻力等
其它情况全部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如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负责承担。
三、
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所有国家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篇三:草场租代合同
12:05:00
草牧场租赁合同
甲方: 电话:
住址:
乙方:桃合木苏木政府电话:0482-8650040
地址:桃合木苏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草牧场租赁合同:
一、甲方采用租赁的方式将其所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和130亩饲料地流转给乙方经营。西侧一块70亩饲料地、135亩林地归甲方经营。
二、乙方不得改变承包草牧场的现有用途,乙方必须继续在该草牧场上从事畜牧业,不得耕地开发、开荒、栽树等,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三、草牧场租赁期限为17年,从2011年6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
四、流转草牧场的位置、面积以明干白乙拉草原证为准。
甲方将其承包的草牧场租赁给乙方,草牧场边界为:
南:乌申一合嘎查。北:王帮柱牧点。
东:白玉牧点。西:西山分水岭。
五、草牧场租赁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十七年承包费共计拾捌万元整()。签订合同乙方交付给甲方拾万元整(100000 .00元)。剩余部分款项在2011年7月1日前交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草牧场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所租赁的草牧场。
2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草牧场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3、在租赁期间,国家对畜牧业,草牧场等方面的惠农惠牧政策由甲方享有。在林地放牧,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在草牧场租赁期间,由于国家发展需要或开采等方面的需要征收征用所租赁草牧场进行的补偿补贴应由甲方享有取得。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租的草牧场上,具有生产经营畜牧业的权利。
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草场租赁费,对承租草牧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转让草牧场乙方必须与甲方协商,投入